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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第二家园移民条件

更新日期:2018-1-24 15:02:14    来源:浏览次数:2427次

MM2H (Malaysia My Second Home) ,“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是大马政府为了吸引外国人士来大马长期投资与定居所量身订做的优惠专案,不用花大钱,只要成功申请,就能在大马轻松投资。海外第二个家园梦想,一点都不遥远!
申请第二家园计划的好处让你享不完,只要成功申请,除了可获得10年可以更新的长期居留签证外,还可购买马来西亚房产、享有最高8成购屋贷款优惠、不需履行移民监的规定,随时出入方便;此外,在马来西亚境外所得免税,且著名大专院校推出双联课程,学费廉宜,可说是您前进马国的******利器。

一、移民马来西亚第二家园的基本条件
50岁以下的的申请人:

1、在申请批准之后,必须开设300,000马币的定期存款。
2、一年后,可以提取150,000马币,供被批准的金额,包括财产购买,医疗或子女在马来西亚的教育。
3、从第二年开始直到整个计划的期间内,必须在银行保存至少150,000马币的存款。
4、财力要求500,000马币或更多更好。
5、要求有150,000马币的固定存款金额(在申请签证之前,如果您购买的财产价值超过RM 1m)
6、银行固定存款、现金、财产、股票可以作为财政实力证明的有效文件。
7、要求每月RM10,000马币最低月收入。
8、配偶是马来西亚国籍的申请人也被获准申请。
9、年龄在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申请(旧政策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10、若主申请人父母的年龄超过60岁,也可以随申请人一起申请。
11、不允许申请人有兼职工作。
12、允许经商,经商要遵循更透明的标准准则(旧政策经商有更多限制)。

年龄高于50岁的申请人:
1、在申请批准之后,必须开设150,000马币的定期存款。
2、一年后,可以提取马币RM50,000供被批准的用费,包括购买房屋、孩子在马来西亚的教育费及供医药用途。
3、从第二年开始直到整个计划的期间内,必须在银行保存至少马币RM100,000的存款。
4、财力要求350,000马币或更多更好。
5、有效的财力可以用定期存款,现金,房屋,股票证明
6、政府或者商业的退休金都被承认
7、如果采用退休金,在申请期间最低退休金需要证明每月有马币RM10,000
8、可以结合妻子或者丈夫的退休金
9、配偶是马来西亚国籍的申请人也被获准申请;
10、申请人的随行子女从原来的18岁变更为21岁,
11、若主申请人父母的年龄超过60岁,也可以随申请人一起申请
12、允许申请人有兼职的工作

无犯罪记录证明
接马来西亚移民厅最新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申请马来西亚第二家园侨居项目的申请者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公民的文件为无犯罪记录公证书,需经过中国外交部和马来西亚驻中国大使馆认证。在3月1日之前递交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报到的申请者需要补交以上资料。
(更详细的移民马来西亚基本条件介绍:[email protected]

二、移民马来西亚第二家园拥有的福利
移民马来西亚第二家园可以获得华侨身份,享受多重政府福利政策.根据2009年最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凡是申请马来西亚第二家园的中国公民,在两年时间内获得居住满18个月,即可申请获得华侨身份,享受到国家《华侨保护法》的诸多利益。目前众多中国申请者已经通过第二家园项目申请华侨身份获得通过。

    税务总局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北京pk赛车网站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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